时间:202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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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巴中市杨女士和吴先生两母子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咨询办理居住权登记业务。工作人员核对杨女士和吴先生两母子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迅速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了居住权登记。这是巴中市本级办理的第一本居住权登记证明。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此规定有效解决了养老住房保障、共同居住等现实问题,旨在满足“房子不归我,但我可以住”的需求,进一步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保障,对保障抚养子女、赡养父母、丧偶离异等特定群体的居住权利具有重要意义。